|
頁: [1]
|
 |
|
作者
|
主題: 盜用版型 (閱讀 3675 次)
|
|
|
chrisincite
訪客
|
 |
Re: 盜用版型
« 回覆文章 #1 於: 05/17/2007 13:11 » |
|
本來是沒想要回應的,但對於這樣的事情,為了不麻煩站主,我想還是把話說清楚!! 第一,最初來pixnet 設立部落格時,的確隨便套用了其中一個樣式,但是任何一個樣式的風格,不可能完全被人接受,更改語法是必然的現象,我做了些許更動用在自己網頁內,這些CSS 內容從未製作成樣式公開與他人分享,你到我的網站來,看了我的CSS內容,就到處放話說我" 盜用"你的樣式,我實在感到無奈。 第二,CSS語法並不是電腦程式(Code),僅被認定為標籤(Tag),是一些定義著「樣式」的「規則」集合,它既非文學作品,也不能算是電腦程式,並非著作權法第十條所保護的任何一種著作,有人把它稱為這是一種『介於文字與符號的創作』( 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789)。姑且不論CSS受不受著作權保護,任何人本來就可修正樣式內容調整為自己喜愛的樣子,這當然沒有侵權問題。如果你這樣計較別人改用你的樣式,那麼就別跟他人分享,也別把自己的網站公開出來,因為你不太適合現實的網路世界。(可以參照 當CSS分享遇上著作權這篇文章) 第三,國外對於CSS File 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已經吵了很多年,網路上比較有名的討論,大概從2003年12月Mezzoblue大大的這篇「 CSS: Copyrightable?」開始,最近大致有了結論,茲援引b0x0rz 的這篇文章部份內容如下:全文參照 Is CSS Copyrightable?First, a short answer to a question (for the impatient ones): "Is CSS Copyrightable?" No. Absolutely NOT. (note: This is valid only for the CSS code itself not any images it may reference.).........So... the bottom line is: The CSS Code is not copyrightable, and lawyers and solicitors from Japan, China, USA, UK, EU, and others consulted last December - agree. You can use CSS created by others to make your own designs, copy someone else's (excluding the use of IMAGES and other INCLUDABLES) and use it, change designes, create new ones from the others' CSS templates etc.第四,既然你這麼計較,為了不勞煩站主處理本案,我連"連結"(我可沒有重製)你的圖片都不願意了,即刻起全部移除關於你"大作"的連結。如果你要提著作權侵權告訴的話,歡迎之至,我也想知道究竟台灣法院對於CSS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看法會是如何?無論如何,這件事情從頭到尾如果有任何讓你感到不愉快的地方,我還是感到抱歉與遺憾。但也期許年輕尚輕的你,作任何事情之前都要先想清楚,做人跟做事都要"大器"一些!!!
|
|
|
|
|
已記錄
|
|
|
|
hidavid
PIXNET 新手
我的相簿我的部落格我的留言板我的名片
離線
文章: 21
|
 |
Re: 盜用版型
« 回覆文章 #2 於: 05/17/2007 13:31 » |
|
第一,最初來pixnet 設立部落格時,的確隨便套用了其中一個樣式,但是任何一個樣式的風格,不可能完全被人接受,更改語法是必然的現象,我做了些許更動用在自己網頁內,這些CSS 內容從未製作成樣式公開與他人分享,你到我的網站來,看了我的CSS內容,就到處放話說我"盜用"你的樣式,我實在感到無奈。  你提出這個問題也是我長久以來想不通的問題,究竟盜用的定義是什麼,如同你講的如果只是修改語法了話且沒公開分享,只要原作者的聲明允許修改那也應該不構成盜用吧!而且這個樣式不就是擺在後台供人套用的樣式不是嗎?我覺得今天最大的問題是,作者在版權聲明裡也並沒有講的很清楚,還有一個疑問,既然已在後台公開發表的樣式,讓別人套用別人只是修改而已且沒有公開發表為何算盜用呢?有誰可以為我解答這個問題,我想這種事若說不清以後可能沒有人敢套用該作者的樣式。
補充 我覺得利用這個機會來把這事情討論清楚不是更有意義嗎?希望一些高手前輩們可以加入討論。 
|
|
|
|
|
已記錄
|
|
|
|
haco
PIXNET 玩家
我的相簿我的部落格我的留言板我的名片
離線
文章: 234
|
 |
Re: 盜用版型
« 回覆文章 #3 於: 05/17/2007 14:22 » |
|
整個改寫CSS語法是花很多時間 必須搭配畫面而寫 使用者必須尊重原改寫人所聲明可不可修改 原改寫人說可修改自用不得發佈 使用者必須到原改寫人部落格留言修改部份 這是一個尊重 不過打起官司不是不可能 只要原告者要告...... 被告者還是要出庭 不是一庭就能解決 使用者還是不要隨意更改原改寫人的css 你上網就有IP位置使用記錄 要告的人是都可告的 到時保智大隊拜訪就不要驚訝 雖然網路方便垂手可得任何資料 但還是要小心 不過有一點要告成功必須要點 1.圖片是有購買合法取得版權、自創圖案或自拍 2.發揮創意自做影像合成和製作過程 我想大部份部落格架構上的主畫面圖片來源  不過別人所做的樣式要給予尊重 不要隨意更改 畢竟人家花心血去寫的 如果樣式提供人所有圖片一切合法而創作 在CSS語法內有設暗樁時盜用更改者是逃也逃不掉 侵犯著作權是公訴刑事罪外加賠償 不懂CSS語法套用別人樣式時要特注意 要更改時需請求原提供人允許 自己去用公版css修改 改久自己也會精通CSS語法 Anonymous、pixnetvisual、colaccl@colaccl.com、clarafly 的作者樣式就是公版 不過再此呼籲pixnet站方能在網友提供樣式時 樣式所留言能是提供人的留言板 套用樣式之前必須先留言才能套用 公版的樣式擺在第一位
|
|
|
|
|
已記錄
|
|
|
|
|
|
haco
PIXNET 玩家
我的相簿我的部落格我的留言板我的名片
離線
文章: 234
|
 |
Re: 盜用版型
« 回覆文章 #5 於: 05/17/2007 15:08 » |
|
原改寫人所寫的CSS架構成的部落格版面 圖片是有購買合法取得版權、自創圖案或自拍 發揮創意自做影像合成和製作過程 製作完成即有著作人版權 且發怖日期在前 盜用者修改換主畫面發佈日期為後與原改寫人相似(但以圖、創意成為版面為主) 就是侵犯 這個是都用 IP使用情形都查的到 CSS架構語法是要用KEY 它就像編排軟體一樣寫一篇文章或廣告文案為了編排美美表現創意版面 而需設定一些文章段落樣式 補充一點:擅改他人版權著作人名稱為侵犯姓名標示權 也就是即便CSS架構是自己的,但圖片是取自他處就不行了,請問haco前輩,那麼一般所謂盜用是指那方面呢?
|
|
|
|
|
已記錄
|
|
|
|
|
|
s760502
PIXNET 小幫手
我的相簿我的部落格我的留言板我的名片
離線
文章: 51
|
 |
Re: 盜用版型
« 回覆文章 #7 於: 05/17/2007 22:16 » |
|
抱歉,內容恕刪...
這是我的想法: 1.首先我想知道,你這個版型是你套用我作的「四色系列*綠」修改而來的嗎? 如果你的回答為「不是」,這款是你自己作的,那我當然會提出完全的質疑,因為就如同你說的,圖片完全一樣(圖片是我作的),而且美化、排版...什麼都一樣。 2.如果你的回答是「是」,我想你並沒有看清楚我在css裡頭寫的版權聲明吧! /* 版型作者:小木 部落格網址:http://blog.pixnet.net/s760502 感謝素材:http://aria.ciao.jp/anghel/、http://anemos.apple.fm/ 適用版型:grey 版型名稱:四色系列*綠 ○禁止套用在非pixnet的網誌上 ○css可自由修改運用在你的網誌,但是嚴禁分發、嚴禁說成是自己做的○如有任何修改上的疑問,或是觀看更多規則,請到http://blog.pixnet.net/s760502/post/488645 */ 我想我在標紅色的地方已經寫的很清楚了,你可以自由修改這當然是沒問題的。 可是重點就在於你把css的版權更換成 這個版型明明就是我作的,所有排版的創意都是我的,你卻把版型作者寫成是你?是不是很不尊重原創者呢? 難道你改一個banner,把main以及side的位置對調,就可以換版型作者以及版型的名稱嗎? 我想這是很不合理的吧。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css不能複製,我所尊重的是設計者的一個創意,謝謝。
|
|
|
|
|
已記錄
|
|
|
|
s760502
PIXNET 小幫手
我的相簿我的部落格我的留言板我的名片
離線
文章: 51
|
 |
Re: 盜用版型
« 回覆文章 #8 於: 05/17/2007 22:49 » |
|
當初如果你有註名「此版型修改自小木的四色系列*綠」 我就不會有那麼大的反彈,甚至會去跟你討論版型修改的如何。
如今事情發生了 我只是要一個道歉,一個尊重原創者的道歉﹝這裡的創,我強調的是創意﹞ 這樣有那麼困難嗎?
|
|
|
|
|
已記錄
|
|
|
|
|
|
頁: [1]
|
|
|
 |